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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:国企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时间不超过8年 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

三部门:国企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时间不超过8年 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

  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证监会印发《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国有企业(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)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,确有需要的,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,之后须开展轮换。为做好平稳过渡,《选聘办法》规定了衔接方式,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《选聘办法》存在不一致、或者没有规定的,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,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。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,《选聘办法》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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